蚌埠市保密管理“十八個不得”
第一、不得將涉密計算機連接互聯網和非涉密辦公網絡。
第二、不得將無線網卡、無線鍵盤等無線外圍設備在涉密計算機上使用。
第三、不得在非涉密計算機(上網計算機)和單位辦公內網上處理、存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工作秘密和敏感信息。
第四、不得擅自卸載保密部門統一安裝的“三合一”涉密計算機防護軟件,嚴禁私自設置光驅啟動和USB啟動。
第五、不得擅自攜帶涉密筆記本電腦、涉密移動存儲介質和涉密文件資料出國、出境。
第六、不得將違反保密規定和要求的口令(密碼)在涉密計算機上使用。
第七、不得擅自將涉密計算機、涉密移動存儲介質和涉密辦公設備出售、贈送、丟棄。
第八、不得使用普通傳真機、多功能一體機傳輸、處理涉密文件資料和敏感信息。
第九、不得擅自將處理涉密信息的計算機存儲介質、傳真機、復印機交由外部人員維修。
第十、不得將移動存儲介質在涉密計算機和非涉密計算機之間交叉使用。
第十一、不得在涉密場所使用上網計算機、照相機、攝像機和錄音設備。
第十二、不得將手機帶入重要涉密場所;嚴禁通過手機談論國家秘密、存儲涉密資料、發送敏感信息;嚴禁將手機連接涉密計算機;嚴禁用手機在涉密場所拍照。
第十三、不得使用電子郵箱、QQ及其他普通通訊設備存儲、傳輸、發送涉密信息。
第十四、不得將未經保密審查、審核、審批的工作信息在機關單位門戶網站上發布。
第十五、不得使用個人計算機及移動存儲介質存儲、處理單位的涉密信息、敏感信息和內部文件資料。
第十六、不得擅自復印上級密級文件和資料,確因工作需要,必須履行審批、登記、編號等手續,復制件要采取和原件相等的保密措施,嚴禁擅自更改其密級、保密期限,嚴禁擅自刪除原文密級標志;嚴禁復印、掃描中央涉密文件和密碼電報。
第十七、不得擅自匯編、翻印國家密級文件、資料,確因工作需要匯編、翻印有關密級文件資料的,應當經原制發機關批準,其密級、保密期限和知識范圍,應與原件一致。
第十八、不得通過快遞公司或普通郵局郵寄國家秘密載體、涉密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