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保守國家秘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家秘密是指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保守國家秘密 (以下簡稱保密)工作,接受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機關、單位應當履行下列保密工作職責:
(一)制定并落實保密工作制度;
(二)依法開展定密管理工作;
(三)分類管理涉密人員;
(四)定期開展保密宣傳教育;
(五)依法管理國家秘密載體、涉密信息系統和信息設備;
(六)協助查處泄密案件。
第六條 機關、單位應當明確工作機構或者指定人員負責保密工作。
涉密程度高、保密任務重、產生和處理國家秘密多的機關、單位,應當設立專門的保密工作機構。
第七條 機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機關、單位保密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機關、單位保密工作負總責;分管保密工作的負責人對保密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負責人在其職責范圍內對保密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工作人員對本崗位的保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二章 國家秘密的確定
第八條 機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中央有關機關制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和下列定密權限確定國家秘密:
(一)省級機關及其依法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
(二)設區的市級機關及其依法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秘密級國家秘密。
國家對定密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有定密權的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中央有關機關制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確定本機關、單位保密事項目錄,并送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機關、單位的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由本機關、單位定密責任人負責。
定密責任人為機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機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指定其他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或者有關工作人員為定密責任人。機關、單位應當將定密責任人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機關、單位確定國家秘密,應當符合下列程序:
(一)承辦人擬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在秘密載體上標注國家秘密標志;
(二)定密責任人對定密依據、密級、保密期限、知悉范圍是否準確,國家秘密標志的標注是否規范完整進行審核,簽署審核意見。
承辦人擬草的承載國家秘密的草稿、修改稿和承載國家秘密的正式文本,均應標注國家秘密標志。
第十二條 執行、辦理上級或者其他機關、單位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需要定密的,應當根據所執行、辦理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保密期限、知悉范圍定密。
第十三條 標注國家秘密應當符合國家秘密標志形式。國家秘密標志形式為:“密級★保密期限”、“密級★解密時間”或者“密級★解密條件”。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國家秘密標志形式標注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第十四條 變更國家秘密密級、保密期限、知悉范圍,應當比照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序辦理。作出變更決定的機關、單位,應當在原國家秘密標志附近標明變更后的密級、保密期限、知悉范圍。
國家秘密變更的,作出變更決定的機關、單位應當將變更情況書面告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接到告知的機關、單位、人員應當在原國家秘密標志附近標明變更后的密級、保密期限、知悉范圍。
第十五條 國家秘密保密期限屆滿、解密時間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條件的,自行解密。
第十六條 在保密期限內,因保密事項范圍調整不再作為國家秘密事項,或者公開后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保密的,由原定密機關、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比照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序解除國家秘密。
作出解除國家秘密決定的機關、單位,應當在原國家秘密標志附近作出解密標志,并書面告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接到告知的機關、單位、人員應當在原國家秘密標志附近作出解密標志。
第十七條 對已定密事項的密級、保密期限、知悉范圍,機關、單位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審查。經審查,需要變更密級、保密期限、知悉范圍的,應當依照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予以變更;需要解密的,應當依照本細則第十六條規定予以解密。
機關、單位年度定密審查報告,應當送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上級機關、單位發現下級機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通知其糾正,或者直接作出確定、變更、解除國家秘密的決定:
(一)對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事項,未定密的;
(二)密級、保密期限、知悉范圍確定不當的;
(三)將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確定為國家秘密的。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九條 機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本機關、單位的涉密崗位,將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確定為涉密人員,對涉密人員進行分類管理。涉密人員名單應當送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涉密人員上崗前,機關、單位應當對其進行保密法律、業務知識和保密技能培訓。
第二十條 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違反規定記錄、復制、存儲國家秘密;
(二)不得將知悉的國家秘密告知知悉范圍以外人員;
(三)不得在個人交往、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
(四)不得使用無保密措施的設備傳輸、處理國家秘密;
(五)不得引帶無關人員進入本機關、單位的涉密場所、部位。
第二十一條 機關、單位涉密人員除遵守本細則第二十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機關、單位要求,簽訂保密承諾書,履行保密承諾;
(二)依法保守知悉的國家秘密;
(三)依法保護保密設施設備;
(四)依法保管國家秘密載體;
(五)主動向機關、單位報告個人重大事項變化情況;
(六)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使用移動通信設備。
第二十二條 國家秘密載體的制作、收發、傳遞、使用、復制、保存、清退、維修、銷毀,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國家秘密載體管理規定。
第二十三條 機關、單位的涉密信息系統應當與互聯網等非涉密信息系統物理隔離。涉密信息設備不得與互聯網等非涉密信息系統、非涉密信息設備連接。在使用涉密信息系統、信息設備的場所,不得使用移動通信設備進行視頻通話、拍照、上網、錄音、錄像。
禁止在非涉密信息系統、信息設備中存儲、處理、傳輸國家秘密。
第二十四條 機關、單位撤銷、分立、合并的,其保管或者使用的國家秘密載體、涉密信息設備應當移交承擔其職能的機關、單位;沒有承擔其職能的機關、單位的,移交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單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機關、單位。
第二十五條 機關、單位舉辦涉及國家秘密的會議或者其他活動,應當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根據會議、活動的內容確定密級,制定保密工作方案,確定參加人員;
(二)對會議、活動的場所、設備、設施進行保密檢查;
(三)對分發的涉密文件、資料進行編號、登記;
(四)向會議、活動的參加人員、工作人員提出保密要求;
(五)對公開報道會議、活動情況的文稿、影像進行審查。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是否涉及國家秘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請國家或者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確認。經審查確認為涉密工程的,從事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審計等業務的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涉密工程保密規定。
第二十七條 從事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涉密地質和測繪資料制作、涉密科學技術研究和國家統一考試命題、試卷印制、運輸、保管的機關、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管理規定,采取保密防護措施,對從業人員進行保密教育培訓。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機關、單位執行保密法律、法規和本細則情況進行檢查。保密檢查需要公安、國家安全、通信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參加的,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機關、單位存在國家秘密泄露隱患或者涉嫌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接到有關國家秘密泄露隱患、涉嫌泄露國家秘密報告的,應當立即組織調查、核實,督促、指導有關機關、單位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辦理涉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的機關,對有關事項是否屬于國家秘密以及屬于何種密級需要進行鑒定的,應當依法提請國家或者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鑒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所稱國家秘密載體,是指以文字、數據、符號、圖形、圖像、聲音等方式記載國家秘密的紙介質、磁介質、光電介質等各類物品。
本細則所稱信息系統,是指由計算機及其相關和配套設備、設施構成的,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存儲、處理、傳輸信息的系統或者網絡。
本細則所稱信息設備,是指計算機和存儲介質、打印機、傳真機、復印機、掃描儀、照相機、攝像機等具有信息存儲和處理功能的設備。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1994年8月31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安徽省保密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