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銀信類業務的通知
銀監發〔2017〕55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中國信托登記有限責任公司:
近年來,銀信類業務增長較快,其中銀信通道業務占比較高,存在一定風險隱患。為促進銀信類業務規范健康發展,防范金融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銀信類業務,是指商業銀行作為委托人,將表內外資金或資產(收益權)委托給信托公司,投資或設立資金信托或財產權信托,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約定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本通知所指銀信通道業務,是指在銀信類業務中,商業銀行作為委托人設立資金信托或財產權信托,信托公司僅作為通道,信托資金或信托資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均由委托人決定,風險管理責任和因管理不當導致的風險損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擔的行為。
二、商業銀行在銀信類業務中,應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將商業銀行實際承擔信用風險的業務納入統一授信管理并落實授信集中度監管要求。商業銀行應對實質承擔信用風險的銀信類業務進行分類,按照穿透管理要求,根據基礎資產的風險狀況進行風險分類,并結合基礎資產的性質,準確計提資本和撥備。
三、商業銀行對于銀信通道業務,應還原其業務實質進行風險管控,不得利用信托通道掩蓋風險實質,規避資金投向、資產分類、撥備計提和資本占用等監管規定,不得通過信托通道將表內資產虛假出表。
四、商業銀行應當在銀信類業務中,對信托公司實施名單制管理,綜合考慮信托公司的風險管理水平和專業投資能力,審慎選擇交易對手。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客戶和自身的風險偏好和承受能力,選擇與之相適應的信托公司及信托產品;在選擇信托產品時,應注意期限、金額等方面的安排,與自身流動性管理相匹配。
五、信托公司在銀信類業務中,不應盲目追求規模和速度,應積極轉變發展方式,通過發揮信托制度優勢和提高專業管理能力,為委托方銀行提供實質金融服務,立足信托本源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六、信托公司在銀信類業務中,應履行勤勉盡責的受托責任,加強盡職調查,確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規,不得接受委托方銀行直接或間接提供的擔保,不得與委托方銀行簽訂抽屜協議,不得為委托方銀行規避監管規定或第三方機構違法違規提供通道服務。
七、商業銀行和信托公司開展銀信類業務,應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得將信托資金違規投向房地產、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股票市場、產能過剩等限制或禁止領域。
八、中國信托登記有限責任公司應持續加強信托產品登記平臺建設,強化信托產品信息披露,促使合同條款陽光化、交易結構清晰化,提高信托業務的透明度和規范化水平,增強市場約束。
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加強銀信類業務的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對業務增長較快、風險較高的銀行和信托公司進行窗口指導和風險提示。依法對銀信類業務違規行為采取按業務實質補提資本和撥備、實施行政處罰等監管措施。銀監會將進一步研究明確提高信托公司通道業務監管要求的措施辦法。
十、各銀監局應強化屬地監管責任,切實加強對銀信類業務的日常監管,對銀信類業務中存在的各類問題要及時核查并嚴肅問責處理,情節嚴重的要從重處罰,確保銀行業金融機構整改落實到位,相關情況應及時報告銀監會。
2017年11月22日
(此件發至銀監分局和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
文章來源:中國銀監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