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文件
中市協發〔2017〕111號
關于投資人參與定向債務融資工具業務
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市場參與者:
根據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注冊發行規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定向發行注冊工作規程》(以下簡稱《定向發行注冊工作規程》)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自律規則》等相關規定,現就定向投資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定向債務融資工具投資業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參與定向債務融資工具投資等相關業務的機構,應遵循公平、誠信、自律的原則,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交易商協會自律規則和銀行間市場中介服務機構發布的相關規則,接受交易商協會自律管理。
二、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投資人等機構應通過交易商協會綜合業務和信息服務平臺(簡稱協會綜合平臺)維護定向債務融資工具定向投資人信息。
三、非金融企業和主承銷商應當在報送注冊文件前確定定向投資人范圍。定向投資人可包括特定機構投資人(X)或專項機構投資人(N)。
(一)特定機構投資人(X)應滿足《定向發行注冊工作規程》規定的資質要求,由企業和主承銷商遴選確定,并與企業簽署《定向發行協議》后成為定向投資人?!抖ㄏ虬l行協議》對簽署各方具有約束力。
(二)專項機構投資人(N)由交易商協會按照市場化原則,根據常務理事會確定的程序遴選確定,并在交易商協會認可的網站公告。專項機構投資人經企業和主承銷商遴選成為定向投資人后可投資定向債務融資工具,享受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認可信息披露的具體標準。
四、注冊期間或注冊完成后,發行人可在主承銷商的協助下在定向投資人名單中增加特定機構投資人(X)。
五、交易商協會授權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以下簡稱北金所)進行定向投資人管理,包括通過協會綜合平臺定期維護專項機構投資人(N)名單、辦理注冊完成后增加或減少特定機構投資人(X)等相關事項。
六、定向投資人應通過協會綜合平臺自行維護其可投資定向債務融資工具的登記托管賬戶信息。
(一)登記托管賬戶包括自營賬戶及其作為資產管理人管理的各類投資產品,包括但不限于證券投資基金、銀行理財產品、資產管理計劃、信托計劃、保險產品、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養老基金等非法人類合格機構投資人賬戶。
(二)擬參與發行認購的定向投資人應至少于發行前完成相關登記托管賬戶信息的維護。擬開展現券交易的定向投資人應在交易發生日的前一工作日17:00前完成相關登記托管賬戶信息的維護。
七、定向投資人可通過協會綜合平臺獲取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定向披露的相關信息,查看定向投資人名單。
八、定向投資人應通過協會綜合平臺參與定向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認購,并確保在發行期間定向投資人資質有效。主承銷商通過協會綜合平臺進行定向債務融資工具簿記建檔發行時,應確保最終獲配投資人不超過200個。
九、定向投資人參與定向債務融資工具二級交易時,應確保在交易期間具有定向投資人資質。交易達成后單只定向債務融資工具投資人不超過200個。
十、北金所應于每個交易日向交易商協會報備上一交易日日終,單一定向投資人通過自營賬戶和作為資產管理人管理的非法人產品賬戶合計持有的債務融資工具數量超過該定向債務融資工具未償付存量80%的投資人名單和持有比例。
十一、投資人如不再具有專項機構投資人(N)資質,則不再享有以專項機構投資人(N)的名義買入相關定向債務融資工具的權利。
如投資人仍持有定向債務融資工具,可繼續獲取定向披露的信息,并可根據相關交易平臺的規則賣出債券,直至債券賬戶余額為零。
十二、定向債務融資工具可作為質押式回購交易的質押券。銀行間質押式回購交易參與者均可參與定向債務融資工具質押式回購交易。
如出現質押式回購到期正回購方違約,需要對出質的定向債務融資工具進行清償過戶的情形,投資人可在逆回購方具備定向投資人資質的前提下,根據登記托管機構相關規則申請辦理。
十三、為保證市場平穩過渡,通知發布之日至2017年10月31日為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如市場成員在簿記建檔日前未完成協會綜合平臺開戶及登記托管賬戶信息的維護,可按照原有方式參與該定向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認購。過渡期結束后,市場成員須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參與定向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認購。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2017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