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有效發揮政府性債務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防范財政金融風險,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16〕88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實施意見》(皖政〔2015〕25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皖政辦秘〔2017〕1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性債務包括政府債務和政府或有債務。
(一)政府債務是指經財政部認定,需政府及其部門承擔償還責任的債務。
(二)政府或有債務是指政府及其部門負有擔保責任或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
第三條 政府性債務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規模控制。政府性債務規模要與經濟發展需要相適應,控制在財政承受能力范圍以內。政府債務實行限額管理,具體分為一般債務限額和專項債務限額。
規范管理。嚴格限定政府性債務舉債程序和資金用途,實現“借、用、還”相統一。
分清責任。明確政府和企業的責任,政府債務不得通過企業舉借,企業債務不得推給政府償還,切實做到誰借誰還、風險自擔。
防范風險。建立健全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工作機制,堅守不發生區域性和系統性風險的底線,切實防范和化解因政府性債務引發的財政金融風險。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政府性債務實行統一監管,分級負責。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管理本級政府性債務,承擔防范化解債務風險的主體責任。市直有關部門負責管理本部門政府性債務,承擔防范化解債務風險的主體責任。
第五條 各相關職能部門按照“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工協作、各司其職”的工作原則,共同做好政府性債務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財政部門為政府性債務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牽頭制定政府性債務管理的相關制度,建立政府性債務統計分析和風險預警機制。
發改部門負責政府性投資項目審批,從嚴審批債務風險較高地區的新開工項目。
住建委(大建辦)負責編制城市大建設計劃,督促落實項目資金來源及還款安排。
金融辦負責聯系和協調金融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加強對平臺公司的融資指導,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違規融資行為,并將有關情況向市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報告。
審計部門負責依法加強政府性債務審計監督,促進政府性債務規范管理。
其他各相關部門按職責做好相應工作。
第三章 計劃管理
第六條 政府債券收支管理。各級財政部門根據上級分配的債券數額,細化分配到具體項目,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報同級政府和人大常委會批準。平臺公司債券收支管理,由平臺公司將債券收支使用情況等相關資料報同級財政部門,與財政預算調整方案一并向同級政府常務會議和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七條 平臺公司債務收支計劃。市屬平臺公司結合自身能力,按照優先還款、確保續建、保障新建的先后順序編制項目實施、項目融資和平衡的債務收支計劃,每年年底前將計劃報市政府性債務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政府性債務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財力狀況、債務風險指標、債務結構、債務期限、債務成本等因素,對市屬平臺公司年度計劃進行研究審定后,匯總提交市政府性債務領導小組批準。
第八條 市屬平臺公司按照批準后的計劃進行市場化融資,確需調整的,編制計劃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性債務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各縣區平臺公司債務收支計劃比照執行。
第四章 債務舉借
第九條 政府債務舉借。各級政府只能在批準的限額內申請省代發政府債券舉債,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舉借。政府債券分為置換債券和新增債券,置換債券只能置換存量政府債務,新增債券必須用于公益性資本項目,同時要開展新增債券績效評價工作。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政府或有債務舉借。除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外,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不得出具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直接或變相擔保協議,不得以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國有資產等為其他單位和企業融資進行抵押或質押,不得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承諾承擔償還責任,不得為其他單位和企業的回購協議提供擔保,不得從事其他違法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第十一條 平臺公司舉債。鼓勵平臺公司拓寬融資渠道,通過發行企業債券、實行債轉股、引入私募基金等方式進行市場化融資,并自行承擔償債責任。實行項目融資方案審核備案制度,平臺公司制定項目融資方案,明確融資期限、利率和用款條件等,報市金融辦、市財政局審核備案,采取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選擇期限長、利率低、限制條件少的金融機構或社會資本開展合作,融資成本不得超過省有關政策規定。
第十二條 有序推行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政府購買服務等模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公共產品的供給。各縣區、市直有關部門實施的PPP項目,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和物有所值評價后,報同級政府和人大常委會批準。實施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要嚴格限制在屬于政府職責范圍、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服務事項,不得將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貨物,以及建筑物和構建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政府購買服務要堅持先有預算、后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應當在既有年度預算中統籌考慮,不得把政府購買服務作為增加預算單位財政支出的依據。每年選擇一批PPP、政府購買服務等項目進行績效評價,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條 平臺公司要結合自身能力和我市經濟發展水平,科學選擇項目融資方式,控制好項目規模和成本,把握貸款和還款的節奏,確保不發生債務違約。
第十四條 政府根據財力狀況,通過財政補貼等方式推進平臺公司轉型,幫助平臺公司做大做強。
第五章 債務風險防控
第十五條 政府債務納入預算管理,一般債務收支納入一般公共預算,專項債務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政府或有債務、平臺公司債務納入預算監管范圍。
第十六條 建立債務統計分析制度。凡舉借政府性債務的部門和平臺公司,必須按月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政府性債務報表和分析材料。財政部門定期向同級政府報告債務情況。各縣、區政府(管委會)政府性債務報表和分析材料按時按質報市財政局。
第十七條 完善債務風險預警機制。市財政局應根據上級要求和我市實際,分類制定債務率、新增債務率、償債率、逾期債務率、資產負債率等債務風險指標,測算評估各縣區、市直有關部門和市屬平臺公司債務風險狀況,并定期通報,對風險較高的縣區、市直有關部門和市屬平臺公司進行風險提示和預警。列入預警的縣區、部門和平臺公司要認真排查債務風險點,制定化解債務風險工作方案,加大償債力度,逐步降低風險。
第十八條 強化債務風險應急處置。各級政府應制定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出現償債困難時,要通過控制項目規模、壓縮公用經費、處置存量資產等方式,多渠道籌集償債資金。各縣區、市直有關部門和市屬平臺公司難以自行償還到期債務時,要提前2個月以上報市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達到債務風險事件等級的,立即啟動應急響應,并按相關規定啟動責任追究程序。實施財政重整計劃縣、區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外,視債務風險事件等級,其他財政支出應當保持“零增長”或者大力壓減。
第十九條 建立政府債務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政府債務情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條 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市長任組長,常務副市長任第一副組長,各相關副市長任副組長。領導小組成員由各縣、區政府(管委會)主要負責人和市財政局、發改委、金融辦、公安局、國土局、住建委、交通局、水利局、衛計委、審計局、人民銀行、銀監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
第二十一條 實行定期調度。市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每季度召開一次專題會議,聽取各縣區、市直有關部門和市屬平臺公司債務工作情況匯報,調度和指導項目融資,分析研判債務風險,提前采取應對措施。
第二十二條 落實管理責任。各縣區、市直有關部門要切實擔負起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防范化解債務風險的責任,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加強對政府性債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特別是對項目前期論證、融資方式、資金使用等重點環節的管控,認真抓好政策落實。
第二十三條 嚴格考核問責。政府性債務管理納入各縣區、市直有關部門目標管理績效考核、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范圍。各執紀執法部門按照職責,認真查處政府性債務舉借、使用、償還等過程中的違規違法行為,對脫離實際過度舉債、違法違規舉債或擔保、違規使用債務資金、惡意逃廢債務等行為,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和省政府對地方政府舉借融資問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公開發布施行,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原《蚌埠市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蚌政辦〔2014〕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