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蚌埠市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的通知(蚌政〔2013〕3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安徽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皖政〔2012〕67號)要求和有關規定,《蚌埠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安置規定》、《懷遠縣征收集體土地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規定》、《五河縣城鎮規劃區征收集體土地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和《固鎮縣規劃區集體土地征收及其房屋其他地上附屬設施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規定》已經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以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做好征地補償標準的銜接工作
經國務院和省政府批準的征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關于做好新征地補償標準實施工作的通知》(皖國土資〔2012〕166號)規定執行。
本通知下發后批準的征地,青苗補償費、房屋及地上附著物拆遷補償安置按照新標準進行公告、補償。本通知下發以前經國務院和省政府批準的征地,市、縣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并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青苗補償費、房屋及地上附著物拆遷補償安置按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已公告征地但未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或未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一律按新標準執行。
二、切實做好區劃調整后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本通知下發后,涉及行政區劃調整的行政區域,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照市轄區Ⅲ類地區標準執行;青苗補償費、房屋及地上附著物拆遷補償安置標準按照市轄區標準執行。
三、妥善解決好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安置矛盾糾紛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認真開展好新標準實施后征地拆遷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切實提高各級征地拆遷工作人員執行政策的水平和能力。各級、各部門要認真做好新舊標準銜接工作,積極加強政策解釋和宣傳,嚴格執行征收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妥善解決好征地拆遷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化解征地拆遷矛盾糾紛,確保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安置工作順利實施。
附件:1.蚌埠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安置規定
4.固鎮縣規劃區集體土地征收及其房屋其他地上附屬設施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規定
2013年7月3日
附件1
蚌埠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拆遷
補償安置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安置管理,維護被征地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市轄區范圍內征收農民集體土地(含整建制“農轉非”后剩余的土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安置,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拆遷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其他權利人補償安置的行為。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本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代表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實施征地拆遷工作。市轄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具體實施工作。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和改革、農業、財政、民政、監察、公安、司法、林業、工商、稅務、住建、規劃、物價、行政執法以及供水、供電、供氣、電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五條 自市人民政府征地通告發布之日起,在征地拆遷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戶口遷入;
(二)分戶;
(三)工商營業執照登記和稅務登記;
(四)土地及房屋權屬變更登記;
(五)新建、擴建、改建等項目的審批;
(六)土地及地上附著物的轉(承)包、租賃和經營合同續簽及登記備案等。
第六條 自市人民政府征地通告發布之日起,在征地拆遷范圍內搶栽、搶種的附著物,搶建的地上(下)建筑物、構筑物,一律不予補償。
第七條 征收土地涉及拆遷房屋的,有關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依照本規定與被拆遷戶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
第八條 征地拆遷補償費應及時足額支付,不得截留、挪用、克扣和拖欠。集體土地征收調查摸底情況、補償安置方案、補償安置結果等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接受群眾監督。
第九條 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按市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征地拆遷補償
第十條 征收農民集體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省政府統一發布標準執行。青苗補償費按900元/畝執行。
(二)征收集體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參照征收農用地標準執行,不支付青苗補償費。征收農民宅基地時,享受產權調換房屋所占的土地不予補償。
(三)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全額、土地補償費的70%部分直接補償給被征地農民。
(四)征收企業或單位依法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按其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成本價給予補償。
(五)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標準,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拆遷農民房屋,按照房屋類型、持有證照狀況和成新狀況等綜合因素予以補償。但產權調換部分的房屋,不支付補償費,建新差價按本規定第二十二條執行。
(一)持有合法有效證照房屋的補償:
1.宅基地面積160平方米(梅橋鄉、曹老集鎮在2004年3月行政區劃調整前宅基地面積為220平方米)以內且建筑面積不超過192平方米的,結合房屋成新狀況按下表補償:
單位:元/平方米
房屋類型 |
樓房 |
平房 |
磚木房 |
半磚房 |
草房 |
簡易房、 工棚(間) |
補償標準 |
710 |
620 |
530 |
440 |
350 |
200 |
2.上述規定情形以外的房屋,按照證照建筑面積,結合房屋成新狀況按下表補償:
單位:元/平方米
房屋類型 |
樓房 |
平房 |
磚木房 |
半磚瓦房 |
草房 |
簡易房、 工棚(間) |
補償標準 |
300 |
250 |
200 |
150 |
100 |
50 |
(二)房屋成新狀況的補償比例:
建筑年限 |
5年內 |
6—10年 |
11年以上 |
補償比例 |
100% |
95% |
90% |
(三)持有證照狀況的補償比例:
土地使用證 |
有 |
有 |
無 |
建房執照 |
有 |
無 |
有 |
補償比例 |
100% |
95% |
90% |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證照房屋的補償:
1.拆遷1982年航測圖上有標示的無證照房屋,按航測圖標示面積認定合法面積,比照本條(一)、(二)規定給予補償;
2.在征地拆遷調查時,經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認定為2011年1月1日以前建造且符合“一戶一宅”、宅基地面積不超過160平方米、建筑物不超過192平方米的無證照房屋,可比照持有合法證照房屋補償標準的85%執行。“一戶一宅”以外的房屋和雖符合“一戶一宅”但宅基地面積超過160平方米或建筑面積超過192平方米部分的無證照房屋,一律不予補償。
拆遷2011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無證照房屋,以2011年1月1日為時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為“一戶一宅”:
(1)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及其配偶在本集體或其他集體經濟組織另有房屋的;
(2)戶主不符合分戶條件的;
(3)戶口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
(4)在以往征地拆遷時已經享受過補償安置的;
(5)原有房屋出租、出賣或者贈予他人的;
(6)擅自將住宅改為生產經營用房的;
(7)“農轉非”后新占地建設的房屋;
(8)法律規定的其他不符合的情形。
第十二條 拆遷城(鎮)居民或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建設房屋或購買農民房屋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1999年1月1日以前的且持有合法證照的按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執行;
(二)1999年1月1日以后的或無合法證照的,按違章建筑拆除,不予補償。
第十三條 拆遷農民住宅改為生產經營用房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2002年6月30日以前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1.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方可認定為生產經營用房:
(1)集體土地被征后被征地農民人均耕地在0.3畝以下;
(2)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房產證(或建房執照)、與房屋坐落相符的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3)宅基地面積不超過160平方米、建筑面積不超過192平方米;
(4)在征地通告發布前,該房屋已作為生產經營用房使用;
(5)扣除按人口確定的產權調換面積之外的合法建筑部分。
2.生產經營用房的補償:
(1)農戶自己從事生產經營的,除按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補償外,另增加每平方米400元的一次性經營補償費。
(2)承租給他人生產經營的,除按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補償外,另增加每平方米400元的一次性經營補償費。承租協議有約定的按約定分配經營補償費;沒有約定的承租者和被承租者各得50%。
(二)2002年6月30日以后的,一律按住宅用房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 拆遷整建制“農轉非”后剩余土地上的房屋,按本規定第十一、十二、十三條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拆遷集體土地上生產企業或單位具有合法證照的房屋,由負責實施拆遷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與生產企業或單位共同委托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按被拆遷房屋的建安成本結合成新的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
因征地拆遷造成停業、停產等損失的,應付給企業或單位一次性補助。補助費(含過渡費和搬遷費)標準為其房屋拆遷貨幣補償額的10%。
第十六條 因征地拆遷造成生產生活等基礎設施破壞的,應予以修復,無法修復的按評估價格予以補償。
第十七條 征地拆遷涉及的地上(下)建筑物、附著物的補償按附表執行。
第三章 征地拆遷安置
第十八條 被征地農民的安置途徑:
(一)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征地農民。
(二)符合參加社會保險條件的,征得被安置農民同意后,安置補助費可用于被安置農民的社會保險費。
(三)農民土地被征后,以村民小組為核算單位,剩余耕地人均不足0.3畝的,應及時辦理整建制“農轉非”手續,納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體系,符合條件的,享受城市最低保障。
第十九條 征地拆遷的農民房屋采取產權調換和貨幣安置以及上述兩種方式相結合的安置方式。
(一)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民房屋和被征地整建制“農轉非”的居民房屋,可實行產權調換,也可實行貨幣補償,還可實行兩種方式相結合的安置方式。
(二)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民房屋,原則上按本條(一)規定給予安置。條件不具備的,給予安排宅基地,但原宅基地不予補償。
第二十條 產權調換的農民住宅小區由各區在實施征地拆遷安置時設計確定戶型、面積,但最大戶型面積不能大于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最小戶型面積不能小于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
第二十一條 產權調換的面積,以被征地拆遷農戶家庭人口數確定。
(一)拆遷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房屋,按照人均45平方米確定產權調換安置面積。拆遷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房屋,其人均面積不足45平方米的,按人均45平方米安置。
(二)下列人員被拆遷的合法房屋可以按本條(一)規定標準實行產權調換:
1.本集體經濟組織(含整建制“農轉非”)成員;
2.原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戶籍的在校大中專學生(不含工作后脫產學習人員)、現役義務兵和士官(符合國家軍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勞教人員等。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戶可增加45平方米產權調換面積:
1.被征地拆遷農戶子女為未婚獨生子女的;
2.被征地拆遷農戶為已絕育且未婚獨生子女死亡的;
3.被征地拆遷戶持有“革命烈士證明書”的。
第二十二條 享受產權調換的,農民還需交納產權調換建新差價,具體標準按下表執行:
單位:元/平方米
原房屋類型 |
樓房 |
平房 |
磚木房 |
半磚瓦房 |
草房 |
標準 |
70 |
80 |
90 |
100 |
110 |
安置面積超過被拆遷房屋面積部分,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標準交納產權調換建新差價。
第二十三條 產權調換的住宅按規劃設計的房型就近靠檔,因靠檔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積與應安置建筑面積的差額部分,按綜合成本價結算。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實行產權調換:
(一)城(鎮)居民或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被征地農村集體土地建房屋和購買農民房屋的;
(二)生產經營用房;
(三)集體土地上生產企業或單位的用房;
(四)在以往征地拆遷時,已享受過產權調換的。
第二十五條 產權調換的房屋,應于“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簽訂之日起,30個月內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條 拆遷農民房屋,支付過渡費和搬家費。
(一)實行產權調換和兩種方式相結合的安置方式的,以產權調換的建筑面積為依據,支付過渡費和搬家費。
1.產權調換的房屋在30個月以內交付使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標準支付過渡費,超過30個月以上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標準支付;
2.搬家費按2次搬家每次每平方米10元標準支付。
實行先安置、后拆遷的,不支付過渡費,只支付1次搬家費,搬家費標準為每平方米10元。
(二)實行貨幣安置的,以宅基地面積160平方米(梅橋鄉、曹老集鎮在2004年3月行政區劃調整前宅基地面積為220平方米)以內且建筑面積不超過192平方米的合法房屋為依據,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標準支付6個月的過渡費,按1次搬家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支付搬家費。
第四章 獎懲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在規定期限內,提前拆遷完畢并交出土地的使用權人,可給予適當的貨幣獎勵。
第二十八條 在原房屋產權、使用狀況等方面弄虛作假的由相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對弄虛作假取得的房屋補償費,責令限期退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拒絕、阻撓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有關主管部門及征地拆遷工作人員在征地拆遷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接受賄賂、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關于印發蚌埠市市轄區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規定的通知》(蚌政〔2009〕2號)和《關于進一步完善市轄區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有關問題的通知》(蚌政辦〔2010〕62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實施后,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附表:征地拆遷地上(下)其他建筑物、附著物補償表
附表
征地拆遷地上(下)其他建筑物、附著物
補 償 表
名 稱 |
補償金額(單價) |
備 注 |
||||
---|---|---|---|---|---|---|
下水道 |
水泥管 |
18元/平方米 |
|
|||
磚石 |
8元/平方米 |
|
||||
豬圈 |
有蓋 |
170元/間 |
|
|||
無蓋 |
110元/間 |
|
||||
雞圈 |
|
60元/間 |
|
|||
塘 |
魚塘 |
3300元/畝 |
不再另行支付 青苗補償費 |
|||
葦塘 |
1100元/畝 |
|
||||
藕塘 |
2200元/畝 |
|
||||
沼氣池(砼) |
|
2200元/個 |
|
|||
液化氣臺 |
|
60元/個 |
|
|||
自來水設施 |
含水表 |
170元/戶 |
|
|||
一戶一表 |
550元/戶 |
|
||||
照明設施 |
含電表 |
110元/戶 |
|
|||
動力電 |
|
1100元/戶 |
|
|||
糞窯 |
土窯 |
60元/個 |
|
|||
磚、水泥、石鋪 |
90元/個 |
|
||||
墳墓 |
單棺墳 |
600元/座 |
|
|||
雙棺墳、回民棺 |
800元/座 |
|
||||
鍋灶 |
高灶 |
170元/口 |
|
|||
低灶 |
110元/口 |
|
||||
廁所 |
有蓋 |
170元/座 |
|
|||
無蓋 |
110元/座 |
|
||||
水沖式 |
660元/座 |
|
||||
護坡墻 |
水泥 |
18元/平方米 |
|
|||
磚、石 |
13元/平方米 |
|
||||
墻基 |
依法批準的出土±0以上 |
30元/平方米 |
|
|||
井 |
小口井 |
550元/口 |
|
|||
手壓井(帶手壓裝置) |
220元/口 |
|
||||
深水機井 |
3300元/口 |
|
||||
|
蔬菜大棚 |
鋼架結構頂高>1.8米 |
22元/平方米 |
|
||
|
水泥結構頂高>1.8米 |
18元/平方米 |
|
|||
|
竹木結構頂高>1.8米 |
12元/平方米 |
|
|||
|
大棚溫室圍墻(磚石) |
12元/平方米 |
|
|||
|
頂高<1.8米(不分結構) |
6元/平方米 |
|
|||
|
衛生設施 |
浴缸 |
200元/個 |
|
||
|
坐便器 |
130元/個 |
|
|||
|
洗臉池 |
60元/個 |
|
|||
|
壁柜 |
墻柜 |
70元/延米 |
|
||
|
底柜 |
45元/延米 |
|
|||
|
磚砌水池 |
|
35元/個 |
|
||
|
鋁合金內隔墻 |
含塑鋼 |
110元/平方米 |
|
||
|
鋁合金門窗 |
含塑鋼 |
110元/平方米 |
|
||
|
室外花墻 |
含塑鋼 |
10元/平方米 |
|
||
|
防盜窗籠 |
鐵質 |
35元/平方米 |
|
||
|
不銹鋼 |
80元/平方米 |
|
|||
|
防盜鐵門 |
有品牌 |
440元/樘 |
|
||
|
無品牌 |
220元/樘 |
|
|||
|
雙扇大鐵門 |
60元/平方米 |
|
|||
|
卷簾門 |
90元/平方米 |
|
|||
|
樓梯(含扶手) |
木(金屬) |
660元/層 |
|
||
|
砼制 |
440元/層 |
|
|||
|
遮陽蓬 |
|
35元/個 |
|
||
|
門樓 |
|
200元/個 |
|
||
|
院墻 |
籬笆 |
8元/平方米 |
|
||
|
土院墻 |
20元/平方米 |
|
|||
|
磚院墻 |
40元/平方米 |
|
|||
|
鑄鐵 |
60元/平方米 |
|
|||
|
閣樓 |
簡易式 |
30元/平方米 |
|
||
|
正規式 |
50元/平方米 |
|
|||
|
吊頂 |
纖板、扣板 |
20元/平方米 |
|
||
|
石膏板 |
30元/平方米 |
|
|||
|
三合板 |
40元/平方米 |
|
|||
|
墻面 |
墻紙 |
15元/平方米 |
|
||
|
墻布 |
20元/平方米 |
|
|||
|
噴瓷、噴塑 |
18元/平方米 |
|
|||
|
三合板 |
40元/平方米 |
|
|||
|
瓷磚 |
40元/平方米 |
|
|||
|
地面 |
磚 |
10元/平方米 |
|
||
|
水泥 |
20元/平方米 |
室內水泥地面 不予補償 |
|||
|
水磨石 |
35元/平方米 |
||||
|
瓷磚 |
40元/平方米 |
||||
|
大理石 |
60元/平方米 |
||||
|
復合地板 |
60元/平方米 |
||||
|
實木地板 |
120元/平方米 |
||||
|
空調 |
窗式 |
50元/個 |
移裝補助費 |
||
|
壁掛式 |
150元/個 |
||||
|
柜式 |
240元/個 |
||||
|
熱水器 |
電、燃氣 |
50元/個 |
|||
|
簡易太陽能 |
80元/個 |
||||
|
真空太陽能 |
500元/個 |
||||
|
電話 |
|
110元/部 (不含分機) |
|||
|
有線電視 |
|
50元/戶 |
|||
|
|
|
|
|
|
|
種類 |
一般零星雜樹 |
|||||||||
樹桿米 高胸徑 (厘米) |
5 |
6—10 |
11—20 |
21—30 |
30以上 |
|||||
補償金額 (元) |
4 |
6 |
22 |
45 |
55 |
|||||
種類 |
一般零星果樹 |
|||||||||
名稱 |
葡萄(株) |
其他果樹(厘米) |
||||||||
類別及樹桿米高胸徑 |
未掛果 |
掛果 |
5 |
6—10 |
11—20 |
20以上 |
||||
補償金額 (元) |
25 |
45 |
12 |
45 |
110 |
16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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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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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征收苗圃或花卉給予3300元/畝的移植費。
2.征收無證的成片果園,未掛果的,按3300元/畝支付補償費;已掛果的,按5500元/畝支付補償費。征收有證的成片果園,按林業部門規定執行。
3.征收持有林權證的集體山林、國有山林按林業部門規定執行。
4.征收成片的果園和苗圃用地,不另行支付青苗補償費。
附件2
懷遠縣征收集體土地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管理,維護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拆遷地上建(構)筑物,按照本規定對被征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支付補償費用和實施安置的行為。
第三條 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范圍內征遷土地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征地事務機構負責征遷土地的業務性工作。有關鄉鎮政府(管委會)、村(居)委會以及縣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征地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地拆遷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征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縣人民政府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拆遷補償標準、農業人口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拆遷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鄉鎮(管委會)及村(居)予以公告。具體工作由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第五條 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拆遷補償登記。被征土地上有建(構)筑物的,還應提供有關建(構)筑物的合法證件。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拆遷工作人員到現場調查核實。自征地公告公布之日起,被征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不得在征地拆遷范圍內種植樹木、新建建(構)筑物等。
第六條 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拆遷安置方案,在被征土地所在地予以公告或組織聽證,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居)民的意見。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經批準后,由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所在地政府(管委會)組織實施。
第七條 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有爭議的,由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所在地政府(管委會)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可通過法律途徑表達訴求。安置爭議期間不影響征遷方案的實施。
第八條 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在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期限內領取補償費,交付被征收的土地。征地拆遷補償費全額支付到位后,被征遷人拒不交付土地的,由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執行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章 土地、青苗、地上附著物補償與農業人口安置
第九條 征收農民集體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一)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為:一類(城關鎮、渦北新城區、荊涂風景區、荊芡鄉)每畝1680元;二類(常墳鎮、唐集鎮、找郢鄉、萬福鎮、蘭橋鄉、馬城鎮)每畝1610元;三類(其他地區)每畝1520元。
(二)征收集體農用地的補償:
1.一類地區:土地補償費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執行;安置補助費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執行。征地補償標準每畝36960元。
2.二類地區:土地補償費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執行;安置補助費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4倍執行。征地補償標準每畝33810元。
3.三類地區:土地補償費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執行;安置補助費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4倍執行。征地補償標準每畝31920元。
(三)征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補償:
1.一類地區:土地補償費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倍執行;安置補助費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執行。征地補償標準每畝18480元。
2.二類地區:土地補償費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倍執行;安置補助費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5倍執行。征地補償標準每畝16905元。
3.三類地區:土地補償費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倍執行;安置補助費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5倍執行。征地補償標準每畝15960元。
4.征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青苗補償費。征收農民宅基地時,享受產權調換房屋所占的土地不予補償。
5.征收企業或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集體土地,按其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成本價給予補償。
(四)征收林地的土地補償標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五)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及交通、能源等重點工程的征地補償,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內部承包土地的農民所有,按以下規定支付:
(一)總額的30%支付給被征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其使用管理由鄉、鎮(區)政府(管委會)負責監督;
(二)總額的70%支付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承包土地的農民,用于生產生活。
第十一條 征地補償費中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償費全額直接補償給被征地農民。被征土地上的青苗按附表1標準支付;零星樹木按附表2標準支付;其他附著物按附表3標準支付。
第十二條 安置人口是指征地公告公布前,被征土地范圍內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并承擔農業義務的在籍常住人口,包括在籍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員以及戶口未遷出且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婚出人員。
確認安置人員的截止時間,以征地公告時間為準。
應安置人員由村(居)委會組織提出,在被征地村民小組公示7天以后,由有關鄉、鎮(區)政府(管委會)審核后,由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縣人社、財政、公安等部門審定。
第十三條 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其中符合參加社會保險條件的,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安置補助費可以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用。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土地被征收后,剩余土地人均不足0.3畝的應安置農業人口,可以就地辦理農轉非,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體系、城鎮就業服務體系和城鎮居民醫療體系。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執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四章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十五條 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和安置實行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或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相結合的方式。
第十六條 被拆遷的住房實行貨幣補償的,補償標準按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根據不同房屋結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不同結構的房屋重置價格標準詳見附表4。
第十七條 被拆遷的住房實行產權調換安置的,按照本規定第十六、十八、十九條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拆遷補償款和安置房屋價款,并結算差價。
第十八條 安置房屋結算價格由縣國土和物價主管部門核定。
安置房屋由各鄉、鎮(管委會)在實施征地拆遷安置時設計確定戶型、面積,但最大戶型面積不能大于135平方米(含135平方米),最小戶型面積不能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
第十九條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被征地拆遷農戶家庭人均合法建筑面積45平方米標準確定;超出部分,實行貨幣補償。
產權調換的住宅按規劃設計房型就近靠檔,因靠檔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積與原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的等面積部分和差額部分在10平方米以下的(含10平方米),按建安價結算;10—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按成本價結算;2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場價結算。
在征地拆遷時,經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被拆遷的合法房屋可以按規定標準享受產權調換: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二)整建制“農轉非”時在冊成員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三)原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戶籍的在校大中專學生、現役義務兵和士官(符合國家軍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勞教人員等;
(四)超計劃生育的人口,按照政策規定標準足額繳納社會撫育費的;
(五)戶主的配偶及子女屬于城鎮非農業人口,且未享受福利分房的;
(六)已落實節育措施的雙女戶,可以增加1個安置人員。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性用房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除按本規定第十六條補償外,另按照下列標準支付一次性經營補償費,具體補償標準按房屋拆遷區域類別確定。
(一)門面房:
1.主要道路:每平方米1980—2420元;
2.次要道路:每平方米880—1320元;
3.小街小巷:每平方米440—660元。
(二)經營房:每平方米110—220元。
第二十一條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可視為生產、經營性用房:
(一)具有合法的土地、房屋證照;
(二)具有與被拆遷房屋座落相符的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三)征地公告發布時,該房屋實際作為生產、經營使用并依法繳納相關稅費1年以上。
生產、經營用房部分與農民住宅部分不得交叉和重復補償。
第二十二條 門面房的認定:除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二十一條的條件外,還必須是第一自然間12米以內的部分。
第二十三條 沒有合法產權證件的房屋,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積極主動配合拆遷的,按2005年6月30日以前同類房屋一定比例給予補償、安置:
(一)在2008年全國第二次土地調查地籍圖上有標注的;
(二)房屋建成時間在2009年1月1日以前的(不含2009年1月1日),具體比例為:2005年7月—12月建造的房屋補償比例為95%;2006年建造的房屋補償比例為90%;2007年建造的房屋補償比例為80%;2008年建造的房屋補償比例為70%。
第二十四條 被拆遷人對按照本規定第十六、二十條計算的補償結果有爭議的,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共同委托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按不含土地價格的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其中,選擇產權調換的,按安置房屋的市場價結算差價。
評估機構在評估時,應參照附表4規定的房屋重置價格標準結合區位等因素進行。
第二十五條 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的過渡期限應不超過18個月,非住宅房屋的過渡期限應不超過24個月。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畢。
第二十六條 對實行產權調換方式安置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周轉房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支付一次性搬遷補助費和臨時過渡補助費,超過18個月的,按雙倍支付。
對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支付一次性搬遷補助費和6個月的臨時過渡補助費。
第二十七條 臨時過渡補助費、一次性搬遷補助費具體補助標準參照下列標準執行:
臨時過渡補助費:認定的被拆遷房屋住宅房每月每平方米6元;家庭作坊、倉庫和辦公房每月每平方米7元;營業房和小街小巷內門面房每月每平方米11元;次要道路門面房每月每平方米15元;主要道路門面房每月每平方米17元。
一次性搬遷補助費:每平方米9元。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在集體土地上2009年1月1日后建造的建筑物和構筑物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二)城鎮居民未經批準在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他設施;
(三)在征地公告后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搶栽的樹木;
(四)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
(五)其他違法建筑物、構筑物。
第二十九條 拆除經依法批準的尚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重置價格結合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五章 獎勵與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拆遷人可根據需要對在公告拆遷期內搬遷完畢的,按合法建筑面積給予被拆遷人一定的獎勵。超過公告期搬遷的不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拆遷人在制定拆遷實施方案時確定。
第三十一條 侵占、挪用被征遷單位及個人的征遷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由縣監察、審計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拒絕、阻撓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征地拆遷工作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有關主管部門及征地拆遷工作人員在征地拆遷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縣人民政府發布的征收集體土地拆遷補償安置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實施后,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表:1.青苗補償費標準
2.零星樹木補償標準
3.附著物拆遷補償標準
4.住宅房屋重置價標準
附表1
青苗補償費標準
單位:元/畝
名 稱 |
補償金額 |
備 注 |
蔬 菜 |
900 |
|
水 稻 |
850 |
|
旱地作物 |
750 |
小麥、油菜、黃豆、玉米、芝麻、山芋、零星蔬菜等作物 |
棉 花 |
1100 |
|
藥 材 |
1500 |
|
魚 塘 |
2000 |
放養2年以上的不予補償 |
水生作物 |
1000 |
指藕、菱角、蒿瓜等 |
石榴園 |
3500 |
成片石榴園(掛果的) |
2500 |
成片石榴園(未掛果的) |
|
果 園 |
2500 |
茶、桑、葡萄、桃、李、柿、杏等成片果園 |
苗 圃 |
3500 |
|
林 地 |
|
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執行 |
附表2
零星樹木補償標準
名 稱 |
單 位 |
金額(元) |
說 明 |
|
初果 |
盛果 |
|
||
石榴、葡萄 |
墩 |
60 |
120 |
1.胸徑在離地面1.3米處丈量; 2.相鄰樹木間距在2米以內的不予補償; 3.觀賞花卉不予補償。 |
其他各類果樹 |
株 |
40 |
80 |
|
一般樹木 |
單 位 |
胸徑 (厘米) |
金 額 (元) |
|
各類雜樹 |
株 |
5 |
5 |
|
6—10 |
10 |
|||
11—20 |
30 |
|||
21—30 |
50 |
|||
31以上 |
60 |
附表3
附著物拆遷補償標準
名稱 |
單位 |
單價(元) |
|
---|---|---|---|
24厘米磚院墻 |
平方米 |
35 |
|
其他磚院墻 |
平方米 |
22 |
|
碎石院墻 |
平方米 |
11 |
|
平臺花墻 |
平方米 |
11 |
|
護坡墻 |
砼 |
平方米 |
30 |
磚石 |
平方米 |
22 |
|
下水道 |
磚石 |
米 |
18 |
涵管 |
米 |
45 |
|
墳墓 |
單棺 |
500 |
|
雙棺 |
900 |
||
豬圈 |
有蓋 |
間 |
300 |
無蓋 |
間 |
200 |
|
蔬菜大棚(頂高≥2米) |
鋼結構 |
平方米 |
22 |
砼結構 |
平方米 |
22 |
|
竹木結構 |
平方米 |
17 |
|
溫室磚石墻 |
平方米 |
33 |
|
室外水泥地坪 |
平方米 |
28 |
|
室外磚地坪 |
平方米 |
11 |
|
手壓水井 |
眼 |
200 |
|
機井(深10米以上) |
眼 |
800 |
|
廁所 |
磚石 |
簡易 |
150 |
有蓋 |
座 |
200 |
|
無蓋 |
座 |
100 |
|
自來水設施 |
一戶一表 |
500 |
|
含水表 |
170 |
||
照明設施(有戶) |
戶 |
300 |
|
動力電(有戶) |
戶 |
1500 |
|
變壓器 |
臺 |
6600 |
|
浴缸 |
大套 |
個 |
220—440 |
小套 |
個 |
180 |
|
水池 |
普通 |
個 |
22 |
噴釉 |
個 |
45 |
|
簡易棚 |
間 |
200 |
|
面盆 |
套 |
150 |
|
坐便器 |
套 |
300 |
|
蹲便器 |
套 |
60 |
|
商用煤爐灶 (含內膽、水箱) |
個 |
500 |
|
家用煤爐灶(1米×1.2米) |
眼 |
150—200 |
|
老式高灶 |
眼 |
150 |
|
液化氣臺(小型) |
米 |
40—50 |
|
液化氣臺(大型) |
米 |
80—160 |
|
雨搭或遮陽蓬 |
米 |
60—80 |
|
金屬樓梯 |
米 |
90 |
|
金屬欄桿 |
米 |
30—50 |
|
單扇木院門 |
平方米 |
60—80 |
|
雙扇木院門 |
平方米 |
50—60 |
|
單扇鐵院門 |
平方米 |
60—90 |
|
雙扇鐵院門(普通) |
平方米 |
60—90 |
|
卷閘門 |
平方米 |
66 |
|
防盜門窗(普通) |
平方米 |
45 |
|
防盜門窗(不銹鋼) |
平方米 |
70 |
|
樓梯(含扶手) |
層 |
600(木、金屬) |
|
層 |
400(砼制) |
||
門樓 |
個 |
200—500 |
|
地面磚(板)或墻面磚 |
平方米 |
30—100 |
|
移 裝 補 助 費 |
有線電視 |
戶 |
100 |
寬帶 |
戶 |
150 |
|
電、燃氣熱水器 |
個 |
60 |
|
太陽能熱水器 |
個 |
220 |
|
抽油煙機 |
個 |
50 |
|
移 裝 補 助 費 |
窗式空調 |
個 |
100 |
掛式空調 |
個 |
150 |
|
柜式空調 |
個 |
240 |
|
監控 |
套 |
200 |
說明:1.內外裝飾能用的自行拆除,不能用的由雙方當事人委托評估機構按有關規定進行評估;
2.本表未列入的項目,另參照定額計算。
附表4
住宅房屋重置價標準
房屋結構 |
重 置 價 |
備 注 |
|
磚混樓房 |
平 頂 |
680元/平方米 |
1.房屋面積為建筑面積。 2.房屋成新補償比例:5年內100%;6—10年95%;11年以上90%。 3.持有證照的補償比例:有土地使用證和建房執照100%;有土地證無建房執照95%;無土地證有建房執照90%。 |
瓦 頂 |
640元/平方米 |
||
磚混平頂平房 |
600元/平方米 |
||
磚瓦房 |
520元/平方米 |
||
半磚瓦房 |
440元/平方米 |
||
簡易房 |
180元/平方米 |
說明:房屋補償包括門、窗、雨蓬、室內水泥、磚地坪等;外陽臺、外走廊按50%計算為房屋面積;封閉陽臺按100%計算為房屋面積。
附件3
五河縣城鎮規劃區征收集體土地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管理,維護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安徽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皖政〔2012〕67號)、省國土廳《關于做好新征地補償標準實施工作的通知》(皖國土資〔2012〕166號)等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城鎮規劃區范圍內征收集體土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拆遷地上建(構)筑物,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被征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支付補償費用和實施安置的行為。
第四條 縣國土局統一負責全縣范圍內農村集體土地的征遷統籌協調、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代表縣人民政府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安置的具體實施工作??h大建辦、人社局、發改委、農委、財政局、民政局、監察局、公安局、司法局、工商局、住建局(規劃局)、物價局、行政執法局以及供電公司等,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安置相關工作。
第二章 征地拆遷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征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縣人民政府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拆遷補償標準、農業人口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拆遷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鄉(鎮)及村(居)予以公告。具體工作由縣國土局負責實施。
第六條 被征土地內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拆遷補償登記。被征土地上有建(構)筑物的,還應提供有關建(構)筑物的合法證件??h國土局會同有關部門和鄉鎮組織拆遷工作人員到現場調查核實。自征地公告公布之日起,被征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不得在征地拆遷范圍內種植樹木、新建建(構)筑物。
第七條 縣國土局根據經批準的征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拆遷安置方案。在被征土地所在地予以公告或組織聽證,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居)民的意見。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經批準后,由縣國土局會同被征地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征遷實施工作。
第八條 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有爭議的,由縣國土局會同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遷方案的實施。
第九條 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在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公告的期限內領取補償費,交付被征收的土地。拆遷補償費全額支付到位后,被拆遷人拒不交付土地的,由縣國土局會同相關部門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執行的,依法申請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章 土地、青苗、地上附著物補償與農業人口安置
第十條 征收農民集體土地,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一)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
1.城關鎮、頭鋪鎮、沱湖鄉為每畝1630元;
2.新集鎮、大新鎮、沫河口鎮為每畝1570元;
3.其他鄉鎮為每畝1500元。
(二)征收集體農用地的補償。
l.土地補償費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執行。即:城關鎮、頭鋪鎮、沱湖鄉為每畝11410元;新集鎮、大新鎮、沫河口鎮為每畝10990元;其他鄉鎮為每畝10500元。
2.安置補助費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4—15倍執行(城關鎮、頭鋪鎮、沱湖鄉按15倍執行,即:每畝為24450元;新集鎮、大新鎮、沫河口鎮按14倍執行,即:每畝為21980元;其他鄉鎮按14倍執行,即:每畝21000元)。
3.青苗補償費按每畝850元執行。
(三)征收集體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補償:
1.征收農民宅基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參照征收農用地標準執行,不支付青苗補償費。房屋享受產權調換的宅基地不予補償。
2.征收集體土地上的企業和單位用地,應當按照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費用,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
3.征收其他集體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按本款第一項規定執行。
(四)征收林地的土地補償標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五)國家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及交通、能源等重點工程的征地補償,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被征土地上的零星樹木按附表1標準支付補償費;其他附著物按附表2標準支付補償費;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標準按附表3標準支付補償費。
第十二條 安置人口是指征地公告公布前,被征土地范圍內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并承擔農業義務的在籍常住農業人口,包括在籍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員以及戶口未遷出且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婚出人員。
確認安置人員的截止時間,以征地公告時間為準。
應安置人員由村(居)委會組織提出,在被征地村民小組公示7天以后,由有關鄉(鎮)政府審核后,由縣國土局會同縣民政局、財政局、公安局、人社局等部門審定。
第十三條 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全額及土地補償費的70%部分直接補償給被征地農民。
第十四條 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其中符合參加社會保險條件的,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安置補助費可以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用,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農民土地被征收后,以農戶為核算單位,剩余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的應安置農業人口,應及時辦理農轉非手續,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體系、城鎮就業服務體系和城鎮居民醫療體系。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執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符合條件的,享受城市最低保障。
第四章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十六條 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和安置實行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或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相結合的方式。
第十七條 被拆遷的住房實行貨幣補償的,補償標準按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根據不同房屋結構定額標準予以補償,具體見附表3。
第十八條 被拆遷的住房實行產權調換安置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三條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拆遷補償款和安置房屋價款,并結算差價。
第十九條 安置房屋市場銷售價格由物價主管部門核定,有異議的,組織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安置房屋由各鄉(鎮)在實施征地拆遷安置時設計確定戶型、面積,但最大戶型面積不能大于160平方米(含160平方米),最小戶型面積不能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
第二十條 分戶條件:農村集體土地上被拆遷農戶,凡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且家庭生活需要分戶的,可以提出分戶申請,經鄉鎮、村及國土部門共同核實后,予以確認。
第二十一條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被征地拆遷農戶家庭人均合法建筑面積45平方米標準確定;超出部分,實行貨幣補償。
第二十二條 在征地拆遷時,經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被拆遷的合法房屋可以按規定標準享受產權調換:
(一)持有土地承包證明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二)整建制“農轉非”時在冊成員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三)原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戶籍的在校大中專學生、現役義務兵和士官(符合國家軍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勞教人員等;
(四)超計劃生育的人口,按照政策規定標準足額繳納社會撫育費的;
(五)戶主的配偶及子女屬于城鎮非農業人口,且未享受福利分房的。
第二十三條 產權調換的住宅按規劃設計房型就近靠檔,因靠檔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積與原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造成差額的,按市場價結算。
第二十四條 合法的生產、經營性用房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具體按市場評估價予以補償。如選擇產權調換,則按市場評估辦法經各自評估后,結算產權調換差價。
第二十五條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可視為生產、經營性用房:
(一)具有合法的土地、房屋產權證;
(二)具有與被拆遷房屋坐落相符的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三)征地拆遷公告發布時,該房屋實際已作為生產、商業用途,經營使用并依法繳納相關稅費1年以上。
生產、經營性用房部分與農民住宅部分不得交叉和重復補償。
第二十六條 被拆遷人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計算的補償結果有爭議的,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共同委托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按不含土地價格的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其中,選擇產權調換的,按安置房屋的市場價結算差價。
第二十七條 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的過渡期限不超過18個月,非住宅房屋的過渡期限不超過24個月。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畢。
第二十八條 對實行產權調換方式安置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周轉房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支付一次性搬遷補助費和臨時過渡補助費。臨時過渡補助費按實際過渡時間支付,超過18個月的,按雙倍支付。
對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支付一次性搬遷補助費和6個月的臨時過渡補助費。
第二十九條 臨時過渡補助費、一次性搬遷補助費具體補助標準參照下列標準執行:
臨時過渡補助費:住宅房每月每平方米4元;營業經營性用房按每平方米6元予以一次性補助。
一次性搬遷補助費:每平方米5元,產權調換應支付2次搬遷補助費。
第三十條 拆遷人可根據需要對在公告拆遷期內搬遷完畢的,按合法建筑面積給予被折遷人一定的獎勵。超過公告期搬遷的不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拆遷人在制定拆遷實施方案時確定。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在城鎮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
(二)城鎮居民未經合法批準在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他設施和購買農民住宅的;
(三)在征地公告后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搶栽樹木;
(四)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
(五)其他違法建筑物、構筑物。
第三十二條 拆除經依法批準的尚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重置價格結合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三條 侵占、挪用被征遷單位及個人的征遷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由縣監察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拒絕、阻撓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征地拆遷工作的,由縣公安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有關主管部門及征地拆遷工作人員在征地拆遷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接受賄賂、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后,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城鎮規劃區范圍外的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安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縣人民政府發布的征收集體土地拆遷補償安置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附表:1.零星樹木補償標準
2.地上附著物拆遷補償標準
3.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標準
附表1
零星樹木補償標準
種 類 |
一般零星雜樹 |
|||||||||
樹桿胸徑(厘米) |
5 |
6—10 |
11—20 |
21—30 |
30以上 |
|||||
補償金額(元) |
3 |
5 |
20 |
40 |
50 |
|||||
種 類 |
一般零星果樹 |
|||||||||
名 稱 |
葡萄(株) |
其他果樹(厘米) |
||||||||
類別及樹桿胸徑 |
未掛果 |
掛果 |
5 |
6—10 |
11—20 |
20以上 |
||||
補償金額(元) |
20 |
40 |
10 |
40 |
100 |
150 |
||||
|
|
|
|
|
|
|
|
|
|
|
說明:1.征收苗圃或花卉給予3000元/畝的移植費。
2.征收無證的成片果園,未掛果的,按3000元/畝支付補償費;已掛果的,按5000元/畝支付補償費。征收有證的成片果園,按林業部門規定執行。
3.征收持有林權證的集體山林、國有山林按林業部門規定執行。
附表2
地上附著物拆遷補償標準
名 稱 |
補償金額(單價) |
備 注 |
|
---|---|---|---|
下水道 |
水泥管 |
15元/平方米 |
|
磚石 |
5元/平方米 |
|
|
豬圈 |
有蓋 |
150元/間 |
|
無蓋 |
100元/間 |
|
|
雞圈 |
|
50元/間 |
|
塘 |
魚塘 |
3000元/畝 |
|
葦塘 |
1000元/畝 |
|
|
藕塘 |
2000元/畝 |
|
|
沼氣池(砼) |
|
2000元/個 |
|
液化氣臺 |
|
50元/個 |
|
自來水設施 |
含水表 |
150元/戶 |
|
一戶一表 |
500元/戶 |
|
|
照明設施 |
含電表 |
100元/戶 |
|
動力電 |
|
1000元/戶 |
|
糞窯 |
土窯 |
50元/個 |
|
磚、水泥、石鋪 |
80元/個 |
|
|
墳墓 |
單棺墳 |
300元/座 |
|
雙棺墳、回民棺 |
500元/座 |
|
|
鍋灶 |
高灶 |
150元/口 |
|
低灶 |
100元/口 |
|
|
廁所 |
有蓋 |
150元/座 |
|
無蓋 |
100元/座 |
|
|
水沖式 |
600元/座 |
|
|
護坡墻 |
水泥 |
15元/平方米 |
|
磚、石 |
10元/平方米 |
|
|
墻基 |
|
25元/平方米 |
|
井 |
小口井 |
500元/口 |
|
手壓井(帶手壓裝置) |
200元/口 |
|
|
深水機井 |
3000元/口 |
|
|
蔬菜大棚 |
鋼架結構頂高>1.8米 |
20元/平方米 |
|
水泥結構頂高>1.8米 |
15元/平方米 |
|
|
竹木結構頂高>1.8米 |
10元/平方米 |
|
|
大棚溫室圍墻(磚石) |
10元/平方米 |
|
|
頂高<1.8米(不分結構) |
5元/平方米 |
|
|
衛生設施 |
浴缸 |
180元/個 |
|
坐便器 |
120元/個 |
|
|
洗臉池 |
50元/個 |
|
|
壁柜 |
墻柜 |
60元/延米 |
|
底柜 |
40元/延米 |
|
|
磚砌水池 |
|
30元/個 |
|
鋁合金內隔墻 |
含塑鋼 |
100元/平方米 |
|
鋁合金門窗 |
含塑鋼 |
100元/平方米 |
|
室外花墻 |
含塑鋼 |
8元/平方米 |
|
防盜窗籠 |
鐵質 |
30元/平方米 |
|
不銹鋼 |
70元/平方米 |
|
|
防盜鐵門 |
有品牌 |
400元/樘 |
|
無品牌 |
200元/樘 |
|
|
雙扇大鐵門 |
50元/平方米 |
|
|
卷簾門 |
80元/平方米 |
|
|
樓梯(含扶手) |
木(金屬) |
600元/層 |
|
砼制 |
400元/層 |
|
|
遮陽蓬 |
|
30元/個 |
|
門樓 |
|
200元/個 |
|
院墻 |
籬笆 |
5元/平方米 |
|
土院墻 |
10元/平方米 |
|
|
磚院墻 |
30元/平方米 |
|
|
鑄鐵 |
50元/平方米 |
|
|
閣樓 |
簡易式 |
30元/平方米 |
|
正規式 |
50元/平方米 |
|
|
吊頂 |
纖板、扣板 |
20元/平方米 |
|
石膏板 |
30元/平方米 |
|
|
三合板 |
40元/平方米 |
|
|
墻面 |
墻紙 |
10元/平方米 |
|
墻布 |
15元/平方米 |
|
|
噴瓷、噴塑 |
15元/平方米 |
|
|
三合板 |
40元/平方米 |
|
|
瓷磚 |
35元/平方米 |
|
|
地面 |
磚 |
8元/平方米 |
|
水泥 |
20元/平方米 |
室內水泥地面 不予補償 |
|
水磨石 |
30元/平方米 |
||
瓷磚 |
40元/平方米 |
||
大理石 |
60元/平方米 |
||
復合地板 |
60元/平方米 |
||
實木地板 |
120元/平方米 |
||
空調 |
窗式 |
50元/個 |
移裝補助費 |
壁掛式 |
150元/個 |
||
柜式 |
240元/個 |
||
熱水器 |
電、燃氣 |
50元/個 |
|
簡易太陽能 |
80元/個 |
||
真空太陽能 |
150元/個 |
||
電話 |
|
110元/部 (不含分機) |
|
有線電視 |
|
50元/戶 |
附表3
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標準
(一)持有合法有效證照、宅基地面積160平方米(行政區劃調整為城市規劃區前宅基地合法面積為220平方米)以內的,按下表補償:
單位:元/平方米
房屋類型 |
樓房 |
平房 |
磚木房 |
半磚瓦房 |
草房 |
簡易房、 工棚(間) |
補償標準 |
710 |
620 |
530 |
440 |
350 |
200 |
(二)持有合法有效證照、宅基地面積160平方米(行政區劃調整為城市規劃區前宅基地合法面積為220平方米)以外的,按下表補償:
單位:元/平方米
房屋類型 |
樓房 |
平房 |
磚木房 |
半磚瓦房 |
草房 |
簡易房、 工棚(間) |
補償標準 |
300 |
250 |
200 |
150 |
100 |
50 |
房屋成新狀況的補償比例:
建筑年限 |
5年內 |
6—10年 |
11年以上 |
補償比例 |
100% |
95% |
90% |
附件4
固鎮縣規劃區集體土地征收及其房屋其他地上附屬設施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縣規劃區范圍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及其房屋其他地上附屬設施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安徽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皖政〔2012〕67號),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固鎮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及房屋其他地上附屬設施,并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拆遷地上建(構)筑物,按照本規定對被征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支付補償費用和實施安置的行為。
第四條 縣國土局統一負責全縣范圍內征遷土地的組織協調、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征地事務機構負責征遷土地的事務性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濟開發區)負責本轄區內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具體實施工作??h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和改革、農業、財政、監察、公安、司法、林業、工商、住建、規劃、房管、物價、行政執法以及供水、供電、電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五條 集體所有土地征收方案經公告后,不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辦理房屋和土地用途變更手續;
(三)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和宅基地使用權轉移手續;
(四)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五)辦理入戶或分戶;
(六)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第六條 自縣人民政府征地通告發布之日起,在征地拆遷范圍內搶栽、搶種的附著物,搶建的地上(下)建筑物、構筑物,一律不予補償。
第七條 征地拆遷補償費用應按時足額支付,不得截留、挪用、克扣和拖欠。被征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第二章 征地管理
第八條 征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縣人民政府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拆遷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拆遷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鄉鎮(縣經濟開發區)及村(居)予以公告。
第九條 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拆遷補償登記。被征土地上有建(構)筑物的,還應提供有關建(構)筑物的合法證件。縣國土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拆遷工作人員到現場調查核實。
第十條 縣國土局根據經批準的征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拆遷安置方案,在被征土地所在地予以公告或組織聽證,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居)民的意見。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經批準后,由所在地鄉鎮(縣經濟開發區)組織實施,縣國土局配合監督指導。
第十一條 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有爭議的,由縣國土局會同所在地政府(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協調;協調不成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遷方案的實施。
第十二條 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在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公告的期限內領取補償費,交付被征收的土地。拆遷補償費全額支付到位后,被拆遷人拒不交付土地的,由縣國土局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執行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章 集體土地、青苗補償及人口安置
第十三條 征收農民集體土地,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一)農用地統一年產值城關鎮為每畝1630元;任橋鎮、新馬橋鎮、連城鎮為每畝1570元;劉集鎮、濠城鎮、石湖鄉、仲興鄉、湖溝鎮、楊廟鄉、王莊鎮為每畝1510元。
(二)征收集體農用地的補償:
1.土地補償費按農用地統一年產值的7倍執行;
2.城關鎮安置補助費按農用地統一年產值的15倍執行,其他鄉鎮安置補助費按農用地統一年產值的14倍執行;
3.青苗補償費按照在田作物一季產量、產值給予補償。一般耕地青苗補償費按每畝880元執行,征收有大棚設施等保護性生產土地,青苗補償費按每畝1650元一次性補償。
(三)征收集體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補償:
1.征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補償費按照農用地統一年產值的5倍執行。
2.征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安置補助費,城關鎮按照農用地統一年產值6倍執行,其他各鄉鎮按照農用地統一年產值5.5倍執行。
3.征收集體土地上的企業和單位用地,應當按照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費用,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
(四)征地補償費中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全額及土地補償費的70%部分直接補償給被征地農民。
(五)征收林地的土地補償標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安置人口是指征地公告公布前,被征土地范圍內農民戶籍所在地的世居常住農業人口。安置對象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確定。
確認安置人員的截止時間,以征地公告時間為準。
應安置人員由村(居)委會組織提出,在被征地村民小組公示7天以后,由有關鄉鎮(縣經濟開發區)審核后,由縣國土局會同縣人社、財政、公安部門審定。
第十五條 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其中符合參加社會保險條件的,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安置補助費可以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用。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土地被征收后,剩余土地人均不足0.3畝的應安置農業人口,就地辦理農轉非,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體系、城鎮就業服務體系和城鎮居民醫療體系。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執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四章 房屋拆遷、地上附著物補償
第十七條 被征土地上農民房屋拆遷補償實行貨幣補償,按照農戶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支付補償費。在取得三分之二被征遷人同意的基礎上可以采取安置補償,依法制定安置補償方案。
第十八條 拆遷集體土地房屋按照被拆遷人合法登記的土地、房屋權屬證書載明的面積或經批準的宅基地審批表、房屋權屬證明文件所載明的面積予以合理補償。
第十九條 被拆遷人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合法宅基地,面積不超過220平方米,宅基地超面積部分建房不予補償。
第二十條 被拆遷人對按照本規定第十七、十八條計算的補償結果有爭議的,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共同委托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按不含土地價格的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
評估機構在評估時,應參照農戶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規定的房屋補償價格標準結合區位等因素進行。
第二十一條 征地拆遷被拆遷人住房及生產性用房的,每戶一次性支付搬家費及過渡費1650元。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可根據需要對在公告拆遷期內搬遷完畢的,按合法建筑面積給予被拆遷人一定的獎勵。超過公告期搬遷的不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拆遷人在制定拆遷實施方案時確定。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城鎮居民未經批準在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他設施;
(二)在征地公告后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搶栽的樹木;
(三)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
(四)其他違法建筑物、構筑物。
第二十四條 1982年前建的房屋,沒有核發法定手續的按拆遷補償標準全額補償。1999年1月1日以后建的房屋證照不全的,房主確系被征地所在村組的常住農業人口,且屬一戶一宅,建筑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的,結合我縣航拍圖確定:在2000年航拍圖上有的房屋,據實補償;在2000年航拍圖上沒有的,而在2008年航拍圖上有的房屋,按合法建筑補償標準的50%補償;2008年航拍圖上沒有的房屋,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拆除經依法批準的尚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重置價格結合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六條 其他地上附著物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支付補償費;零星樹木按征收集體土地上樹木補償標準支付補償費?! ?/p>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被征地單位或者有關部門謊報數據,在征地過程中弄虛作假、冒名頂替騙取征地補償費用的;
(二)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用的;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實施征地補償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四)建設用地單位和個人擅自進行征地補償安置的;
(五)阻撓和破壞征地工作,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六)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集體土地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縣人民政府發布的征收集體土地拆遷補償安置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實施后,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經國務院、省政府批準的能源、水利、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需征用集體土地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城市規劃區以外的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安置參照本規定執行。
附表:1.農戶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2.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3.征收集體土地上樹木補償標準
附表1
農戶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單位:元/平方米
房屋結構 |
樓房 |
平房 |
磚瓦房 |
半磚瓦房 |
簡易棚、工棚 (無論什么結構) |
補償標準 |
660 |
600 |
510 |
450 |
180元/間 |
說明:1.各類房屋的補償在確認證照狀況的基礎上按不同的成新予以補償(不包括簡易房和工棚):建成5年以內的按補償標準的100%予以補償;6年至10年的按補償標準的90%予以補償;11年以上的按補償標準的80%予以補償。
2.房地證照以核發的合法證照為準,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證照狀況的補償比例按下表執行。
土地使用證 |
有 |
有 |
無 |
無 |
建房執照 |
有 |
無 |
有 |
無 |
補償比例 |
100% |
95% |
90% |
不補償 |
附表2
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名稱 |
類別 |
單位 |
金額(元) |
備注 |
---|---|---|---|---|
廚房 |
|
間 |
330 |
|
下水道 |
水泥管 |
米 |
20 |
|
磚石 |
米 |
5.5 |
|
|
豬圈 |
有蓋 |
間 |
165 |
|
無蓋 |
間 |
110 |
|
|
雞圈 |
|
間 |
25 |
|
電話 |
|
戶 |
120 |
移裝補助費 |
有線電視 |
|
戶 |
150 |
移裝補助費 |
塘 |
魚塘 |
畝 |
1320 |
|
葦塘 |
畝 |
660 |
|
|
藕塘 |
畝 |
990 |
|
|
液化氣臺 |
|
個 |
55 |
|
自來水設施 |
|
|
110 |
有戶、含水表 |
照明電 |
|
戶 |
110 |
含電表 |
動力電 |
|
戶 |
1100 |
|
糞窖 |
土窖 |
個 |
55 |
|
磚、水泥、石鋪 |
個 |
80 |
|
|
鍋灶 |
高灶 |
口 |
80 |
|
低灶 |
口 |
60 |
|
|
廁所 |
有蓋 |
座 |
130 |
|
無蓋 |
座 |
90 |
|
|
院墻 |
磚墻 |
平方米 |
35 |
|
土墻 |
平方米 |
11 |
|
|
護坡墻 |
水泥 |
平方米 |
22 |
|
磚、石 |
平方米 |
17 |
|
|
移墳 |
單棺 |
座 |
660 |
|
雙棺 |
座 |
1100 |
|
|
室外地坪 |
水泥 |
平方米 |
22 |
|
磚 |
平方米 |
11 |
|
|
井 |
機井 |
口 |
1650 |
|
手壓井 |
口 |
220 |
|
|
圈井 |
口 |
2200 |
|
|
蔬菜大棚 |
鋼架結構頂高>2米 |
平方米 |
22 |
|
水泥結構頂高>2米 |
平方米 |
16 |
|
|
竹木結構頂高>2米 |
平方米 |
11 |
|
|
大棚溫室圍墻 (磚石) |
平方米 |
20 |
|
|
室內地坪 |
木板 |
平方米 |
66 |
室內水泥地面 不予補償 |
瓷磚 |
平方米 |
44 |
||
水磨石 |
平方米 |
33 |
||
大理石 |
平方米 |
66 |
||
吊頂 |
墻紙 |
平方米 |
11 |
|
纖板、扣板 |
平方米 |
22 |
|
|
三合板 |
平方米 |
45 |
|
|
防護設施 |
鐵門 |
副 |
220 |
|
卷簾門 |
平方米 |
90 |
|
|
防盜窗籠 |
平方米 |
35 |
|
|
閣樓 |
正規式 |
平方米 |
55 |
|
簡易式 |
平方米 |
35 |
|
|
熱水器 |
太陽能 |
個 |
160 |
移裝補助費 |
電、燃氣熱水器 |
個 |
25 |
||
墻面 |
瓷磚 |
平方米 |
37 |
|
墻布 |
平方米 |
17 |
|
|
墻紙 |
平方米 |
11 |
|
|
三合板 |
平方米 |
45 |
|
|
噴瓷、噴塑 |
平方米 |
17 |
|
|
空調 |
壁掛式 |
臺 |
170 |
移裝補助費 |
柜式 |
臺 |
260 |
||
窗式 |
臺 |
55 |
附表3
征收集體土地上樹木補償標準
種類 |
一般零星雜樹 |
其他果樹(厘米) |
|||||||||||
樹桿 胸徑 (厘米) |
5 |
6-10 |
11-15 |
16-20 |
21-25 |
26-30 |
30 以 上 |
5 |
6-10 |
11-15 |
16-20 |
20 以 上 |
|
補償 金額 (元/棵) |
3 |
5 |
20 |
25 |
30 |
40 |
50 |
35 |
65 |
95 |
125 |
155 |
|
|
|
|
|
|
|
|
|
|
|
|
|
|
|
說明:1.征收苗圃或花卉給予3000元/畝的移植費。
2.征收無證的成片果園,未掛果的,按3000元/畝支付補償費;已掛果的,按5000元/畝支付補償費。征收有證的成片果園,按林業部門規定執行。
3.征收持有林權證的集體山林、國有山林按林業部門規定執行。
4.征收成片的果園和苗圃用地,不另行支付青苗補償費。